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为加强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保证税务案件资料的安全与完整,便于日常稽查管理,工作的查考与检查工作的借鉴,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案卷资料的传递
(一)稽查实施环节在案件查结2日内,在微机上将案件移送审理环节的同时,纸制案卷也应移送审理环节;
(二)稽查执行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入库证据和调帐证据2日内将上述资料和税务文书回证,执行报告移送审理环节。
(三)具体要求:
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微机自动生成后,送达人还应签名(两人以上)。
2、立案审批表局长签名后还应加盖局长的印章;
3、“询问笔录”询问人应当两人(包括两人)以上;
4、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一事一稿;
5、凡提取的证据,都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经办人签上“与原件相符”字样以及年、月、日;提取的证据小于a4纸的,应当把附件粘贴在a4纸上。
二、案卷归档
(一)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在接到执行环节转来执行完毕资料30日纳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二)审理环节相关岗位应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封面,统一编号,统一目录,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案卷及卷内资料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资料及裱糊完整,装订区域过窄的要贴边加宽,字迹已扩散的要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办法,沾文书左边装订成册(每册不超过200页为宜)。
案卷以下列顺序进行组卷、装订。(加“*”的文书应附送达回证)
1、案件目录;
2、立案审批表;
*
3、税务处理决定书;
*
4、税务稽查结论;
*
(未完,全文共1996字,当前显示66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