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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