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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1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附件3:

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

(二)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备齐资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报送资料齐全的,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第八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以及复验结果通知单;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六)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供建筑施工图,市政工程规划核实需提供市政工程施工图;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量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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