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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验收规范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金融押运公司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第九条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守库员、押运员还应取得持枪资格,驾驶员应取得准驾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第十条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守库和押运无关的事项;

2、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台)、金库及守库室内,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守库室内,不准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3、营业场所、金库及守库室和运钞车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守库室内不准放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不准兼岗、换岗和串岗;

5、不准守库、押运、驾驶人员参与清点、搬运现金和押运物品;

6、不准守库人员兼管、代管金库(内库门)钥匙;

7、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第三章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二级风险单位以上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员。营业场所必须3人当班、2人以上临柜。

第一节营业前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设金库的场所向值班人员询问值班情况;

5、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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