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申请书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2010-9-13
为了贯彻民主立规原则,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现将《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0年9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服务协调科,邮政编码:523003
联系电话:(0769)22103036传真:(0769)22103026
电子邮箱:dgczw@dg.gov.cn
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
二О一О年九月十三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人口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指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区排名、依次轮候”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即可在计划指标数额内按个人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轮候获得入户资格。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入户。
第四条(责任落实)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各部门、各镇街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积分制入户的规划、资料受理、资料审核、社会公示、入户办理、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积分标准)
积分指标体系由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省统一指标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确定;市自定指标由本市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可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指标项目和分值。总积分为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的累计得分(详见附表:《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原则上申请人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具体入户分值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年积分制入户计划和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申报方式)
积分制入户管理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积分轮候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每年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及时申报。
第七条(入户资格)
申请人所得积分由受理其申报的镇街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内的,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在积分相同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八条(迁户办理)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九条(计生管理)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社保衔接)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一条(资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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