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申请书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须知
一、《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在办理入户手续时,需签订有关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附1),申请人可在各镇街、村(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站)、计生办领取,或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http://dgxgr.dg.gov.cn)下载打印我市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由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
⑴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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