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军官服役条例
【法规名称】
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16【正
文】
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陆海空军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订定之。
第2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称服役限龄,系指军官服现役及服预备役合计之限定年龄而言,并依其出生年月日计算至足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条
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条例公布前已任常备军官者,不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现役最大年限之规定,应另依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左列现役限龄行之。
一上将六十四岁。
二中将六十岁。
三少将五十七岁。
四上校五十四岁。
五中校五十二岁。
六少校五十岁。
七上尉四十八岁。
八中尉四十五岁。
九少尉四十三岁。
一级上将得继续保留现役不受前项第一款现役限龄之限制,其办法另定之。
第一项限龄以届满足龄之年出生月份为准,届满现役限龄人员予以退伍。
但合于延役标准者,得予延役,其标准由国防部定之。
第4条
现役年限常备士官考入各军官班次毕业后,依左列规定服现役:
一正期班依正期军官服现役规定。
二专科班规定服现役十年者,依其规定;规定服役不足十年而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应折服军官役期补足之。但并计役期,最多以十年为限。
三专修班依规定服军官现役外,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比照前款规定补服之。
第5条
本条例第六条所定常备军官之考选及第七条所定预备军官之考选、甄选,由国防部依计划行之。
第6条
本条例第八条所定预备军官志愿转服常备军官役者,以转服现役为限,其处理依左列规定:
一预备军官现役转服常备军官现役者,填具志愿书,层报所隶军种总部或非隶属军种之经管单位(以下简称所隶经管单位)核定之。
二预备军官预备役转服常备军官现役者,填具志愿书,向所属团管区申请,转报所隶经管单位核定之。
第7条
五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本条例修正公布生效后至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生效前考入军官学校正期班毕业任军官者,服常备军官现役十年期满后,一律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延长服役五年。
依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服现役年限及前项延长服役期满申请退伍者,应于期满六个月前,呈由人事权责单位,依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其志愿继续服现役者,应按左列区分,于服役期满六个月前,填具志愿书,呈由人事权责单位层报所隶经管单位核定之。
一志愿继续服现役者,其期间至少为二年,期满后得依志愿继续服现役。
二志愿继续现服役至各阶服役最大年限者,其继续服现役之年限,以尔后晋任之新阶为准。
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本条例修正公布生效之日起考入军官学校正期班毕业任军官者,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应服常备军官现役,至各阶现役最大年限。但服满常备军官现役八年后志愿
退伍者,国防部得视员额状况核予退伍;服现役届满十年后得依志愿办理退伍。
第8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定常备军官预备役志愿再服现役者,依左列规定:
一志愿再服现役者,应填具志愿申请书,向所属团管区申请,层转所隶经管单位依军事需要核定之。
二接受召集入营服现役期满志愿再服现役者,应填具志愿申请书,向服役单位申请,层转所隶经管单位依军事需要核定之。
第9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停役,依左列规定:
一失踪停役失踪逾三个月者,于届满三个月之翌日起停役。
二被俘停役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停役。
三撤职停役撤职者,自撤职之日起停役。
四羁押停役因案羁押逾三个月者,于届满三个月之翌日起停役。
五刑事停役判处徒刑在执行中未受免官处分者,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停役。
前项停役人员,由人事权责单位,填具停役名册,层报所隶经管单位核定。并于核定后通知后备管理机关列入后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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