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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关于临武县山平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山平塘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山平塘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已投入运行的山平塘(山平塘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山平塘的安全管理由乡(镇)及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形式兴建的山平塘由山平塘业主负责。

第四条

山平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和管理单位或业主(村)签订保安责任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大坝运行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在汛期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山平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或业主)负责。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㈠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和设施。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在坝顶、坝坡、坝脚随意修建输水渠道。


(未完,全文共1569字,当前显示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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