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关于兴宁市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山塘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投入运行的山塘(山塘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山塘的安全管理由乡(镇)及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形式兴建的山塘由山塘业主负责。
第四条
山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和管理单位或业主(村)签订保安责任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大坝运行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在汛期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山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或业主)负责。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㈠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和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在坝顶、坝
1坡、坝脚随意修建输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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