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农〔2008〕2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联系人:董浩;联系电话:0571-87826534。
二○○八年九月四日
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山塘管理,规范山塘安全运行巡查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旱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山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容积在1-10万立方米的屋顶山塘、饮用水水源山塘和其他重要山塘(保护下游重要公共设施的山塘),一般山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山塘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山塘所有者是山塘的管理主体,承担山塘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基层水利站应对巡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山塘巡查员是指由山塘管理主体确定的山塘巡查具体责任人(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山塘巡查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区域内山塘的巡查员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山塘巡查
第六条
山塘巡查工作由山塘管理主体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和巡查经费。
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2067字,当前显示66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