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马清真糕点
清真食品餐饮业经营清真经营清真食品相关规定
为全面推进**县清真食品、餐饮业的规范化管理,使全县申请领取清真标志的餐饮业确实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起到挂牌作用,请各餐饮业遵守以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到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
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
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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