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地税发[2015]1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15]1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5年2月3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2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的说理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3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文明规范和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法律适用论证说理。
事实论证说理指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
法律适用论证说理指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阐明行政裁量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于以下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市局、各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2015年不低于20%;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执法文书说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依据等进行。
(二)必要。执法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着重分析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
证据,可以简要分析。
(三)有效。执法文书说理应当结合说理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说理对象便于接受的方法进行,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说理式执法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格式见附件。
首部。包括执法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
正文。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基本信息、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理由、陈述申辩情况、适用法律依据、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尾部。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第七条文书说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事实部分
1.案件主要事实的表述要客观、完整、准确,其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相关行为发生的具体情节。叙述一般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围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展开,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行政裁量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等情节的事实应当写明,不加主观评论。
2.证据认定必须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事实的证据要准确、具体,围绕主要违法事实进行列举分析。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告知情况要详细表述,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则说明情况即可。如果当事人行使了上述权利,则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叙述。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对税务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意见及其证据应当进行描述。
4.说明所采取的程序。案件查处涉及的程序应当在事实部分择要进行明确、具体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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