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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地税发[2015]1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种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包含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评估结果反馈等工作内容。

第五条

纳税评估所依据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基本生产经营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二是外部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三是征管系统提供的各种信息;四是稽查管理提供的信息;五是新闻媒体宣传的涉税信息

第六条

省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含大连)对其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纳费人(以下将纳税人、纳费人统称为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费)种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

第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也可由税务所(管理科)负责。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地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地税机关实施。

第八条

纳税评估对象为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费)人及其应纳的所有税(费)种。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一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于重点税(费)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缴费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计算机筛选出疑点问题较多以及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三章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纳税评估分析模型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以下简称分析指标)和纳税评估软件中以分析指标为基础形成的纳税评估分析模型(以下简称分析模型),是地税机关应用纳税评估软件筛选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时所选用的基本分析元素。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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