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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范文]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内部审计是独立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客观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包括供销合作社独资、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以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目标、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独资、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对不具备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独立核算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及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社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上级社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单位领导或权力机构应当在时间(内部审计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一般不少于80学时)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证。

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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