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2日
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外环线以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各自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五条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
(二)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三)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
(四)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
(五)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六)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七)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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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