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太原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并国土资字[2010]237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合理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审批临时用地应当符合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者应当在用地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临时用地申请书;
(三)宗地权属证明;
(四)项目批准文件;
(五)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六)临时用地合同涉及到以下内容的还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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