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4号
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十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严禁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
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
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六)先调剂后购置;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配置范围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等),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因机构设立或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再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
(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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