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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五)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占有、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八)因城市、单位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资产处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以下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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