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文件广州市财政局
穗组字〔2011〕9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财政局2011年9月9日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10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组字〔2010〕46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启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的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用于支持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项目启动和推进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审定创业启动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确定创业领军人才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审核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方案、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拨付审批,研究解决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创业启动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创业启动资金的考核与验收。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受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委托承担创业启动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及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汇报创业启动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审核、下达创业启动资金计划,办理创业启动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条获得资助的创业领军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创业启动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创业领军人才或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核批,结余资金上缴财政。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在创业项目开展过程中使用创业启动资金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并纳入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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