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
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注册经营,且在开发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认定商务楼宇内入驻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营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支付;扶持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期三年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分别支付30%。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企业的财政税收扶持,以企业当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第四条企业享受本办法的运营扶持、财政税收扶持、办公用房扶持、人才奖励后,不再享受开发区其他优惠政策中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对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4项)认定条件的内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金融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运营扶持。
对内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金融企业给予运营扶持。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
对于各类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
(二)财政税收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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