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粤民福〔2007〕3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的战略部署,实现《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中“加快殡葬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公益性生态墓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职责
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山区农村大力推进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以确保如期实现《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的“2010年底前,全省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目标。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县(市、区)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及相应配套政策,并将建设规划方案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设立管理工作,加强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发展。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基本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建立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严禁使用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林地。规划时要考虑所用场地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对环境进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力求对原始生态植被、自然地貌的破坏和影响最小化,使墓地与环境融为一体。要注重墓
1区环境建设,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选用适宜本地生长、易于管理的植物,以常绿树种为主,使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实现生态环节的有效衔接。
(未完,全文共2823字,当前显示78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