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4日以粤民民〔2013〕286号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支持各异地商会尤其全省性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或相关异地商会为团体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鼓励各异地商会为原籍地在粤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
(三)有30家以上的单位申请入会;
(四)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六)异地商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七)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发起异地商会,筹备负责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8家以上发起单位共同发起的申请书,各发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纳税证明;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三)《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申请表》、《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情况表》(一式两份);
(四)章程草案;
(五)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拟入会《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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