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倡导上海城市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为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出积极贡献,推动上海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文明风尚,传承优秀文化,塑造城市精神,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效显著,内外和谐,管理先进,创新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社会上发挥
1示范引领作用的模范单位;是自愿申报,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单位整体发展成就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应符合《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的准入条件,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其中特色指标不低于6分。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机制完备: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理论学习,制定完备的学习制度和计划,学习重点明确,学习活动常态化,明确单位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加强领导班子建
2设,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决策各项制度,重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实践丰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党的各类教育实践主题活动;加强单位职工的思想教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投入上海市民修身行动和各类精神文明主题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推动员工文明行为的养成与践行。
(三)文化建设有力,单位风气向上。围绕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和上海城市精神,积极培育单位文化和核心价值理念,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单位文化体育设施健全;积极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网络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开展以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活动,干部职工自觉修身律己,有良好的行为修养,言语文明,举止得体。
(四)管理科学规范,内外关系和谐:落实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会组织,落实职代会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劳动关系和谐;认真落实环保法规,加强单位生态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控烟、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法规,加强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办
3公、生产场所和服务窗口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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