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促进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和中央、省文明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太原市文明单位是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职工文明素质和整体文明程度较高的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和单位的文明程度,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在推动文明城市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
要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并单位。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带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意识、统揽全局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党内民主空气浓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凝聚力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无违纪违法现象。
(二)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党政领导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建组织健全,思路清晰,动员深入,氛围浓厚。结合实际开展“文明处室”、“文明班组”、“文明小区”等内部系列创建活动,落实奖惩措施。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圆满完成市文明委赋予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创建资料完善齐全,管理规范。
(三)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确保质量,依法纳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
公道,政风行风评议良好。服务性单位设施完善,态度热情,办事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度高。教育单位突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主线,制度健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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