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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权与征地补偿评估应考虑的内容

大陆台商常见的

土地征用与厂房动迁补偿问题

近几年来,大陆经济飞速发展,建设日新月异,连带产生了不少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问题。早年台商进入大陆后,有些用自有资金购买了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有些则租用土地,并盖了自己的厂房建筑,也有些人通过租用厂房进行生产,如今他们也遇到了土地被征用和厂房动迁补偿问题。由于许多台商对大陆的政策法规不够了解,遇到此类问题时难免产生困惑,甚至与当地政府部门出现纠纷,因此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说明。

大陆房地产法规问题

土地所有权

中国大陆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大陆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政府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根据出让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就土地使用权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大陆国务院规定的批准许可权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规定确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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