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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分割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

让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24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籍[2004]4号印发)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实施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把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前移,可以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工作效率,加快发证速度,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作为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有效凭证,能有效地控制房地产违法用地的发生,避免房地产纠纷,确保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2]5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工作,根据外省先进工作经验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割转让登记的申请对象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二、分割转让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备案,领取商品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销售现房的,应在售房前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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