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12细规划公建配套设施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西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因国家规范标准调整或省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决定致使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发生变化的,相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相关设施标准。公建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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