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
1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无论价值大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除上述
(一)、
(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市级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处置一次国有资产,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处置第九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市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或鉴证国有资产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鉴证。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公开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事业单位处置第九条第
(一)、
(二)项以外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
(未完,全文共6387字,当前显示14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