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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

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的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82号令)、《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

2可以处没收所占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占地行为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非法占用土地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履行的程序和履行程序的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1,受理案件,2符合查处条件的立案查处3,调查勘测清楚具体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责任4,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听证:对做出没收的处罚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组织听证7.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

8、履行处罚程序不受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影响,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綦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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