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8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但应当
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三、《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二款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
(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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