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资产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的规范运营和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集体资产的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本企业共同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如房屋、仓库、机具设备、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发明、技术资料、车辆、资金的借贷、办公用品、图书电脑、企业资质、其他无形资产等)。
二、本企业应当在依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建立产权管理。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承担担保增值责任。1975年公司组建时,根据长沙市革命委员会房地管理局文件房地计财(75)023号《关于成立住宅建筑公司有关财产交接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和长沙市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长革建(1978)48号文件《关于将长沙瓦厂划归市住宅建筑公司领导的通知》,由长沙市房地局作为固定资产划拨给住宅公司的办公、生产用房及设备,和原长沙瓦厂造册移交给住宅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以及企业成立后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是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法人资产。
第三章监管的原则
一、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集体企业依照法律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决定资产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平调、挤占、挪用、私分企业资产或投资相关经济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合理配置集体资产,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增值。司属各工程处(分公司)各部门是企业的下属生产单位,其负责人由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程序任免,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法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不得违反企业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联营协议、投资、借款、贷款等经营活动,不得私自成立分支机构和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二、按照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落实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制,健全集体资产的运营、管理和决策、监督体系和机制。
公司对集体资产须设立监管机构并明确负责人员,行使集体资产监管职能。职代会授权资产监管机构对集体资产监管日常工作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由法人组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所属各部门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管、指导、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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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考核,并对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的集体资产变动进行监管和审批。
三、集体资产监管机构职责:
1、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制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集体资产运作,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
4、汇总分析集体资产信息,建立统计、考核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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