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精选]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
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
1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经贸信息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上述职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评审等实施细
2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是指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主要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进行补贴。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新创业服务、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和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
(四)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主要包括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资助。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项目。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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