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等级
一、物业服务企业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程序分为工商注册登记和资质审批两个阶段。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设立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营业前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办理手续与一般企业相同。
1.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的预先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根据所管理物业的名称、地域、公司发起人等取名,但在起名时,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3)有法定代表人。
(4)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
《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性企业应符合此规定。同时,考虑到企业注册后即应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因此,注册资本还应符合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的规定要求。
(5)有公司章程
物业服务企业章程是明确企业宗旨、性质、资金、业务、经营规模、组织机构以及利益分配、债权债务、内部管理等内容的书面文件,是设立企业的最重要基础条件之一。企业章程的内容因企业性质和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6)有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物业服务公司的申报资料
内资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一般应提供下列资质资料:
1.主管单位对申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的报告。
2.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管理章程。
4.公司法人代表任命书或聘任书。
5.验资证明。
6.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7.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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