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事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申报法”进行分配,省文物局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与保护,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抢险保护,安防、消防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与保护,确需上级资金补助的,原则上由中央资金解决;急需抢险且地方资金筹集困难的,可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考古发掘与保护。主要用于经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址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
一、
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四)博物馆维修与展示。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维修与展示,包括:重点博物馆和重点中心文物库房的维修、陈列展示、保护设备购置、安全等。
(五)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数字化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其他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址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全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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