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例]
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就[1994]19号)
各省辖市劳动局、公安:
现将《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局和省公安厅。
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境外人员在我省就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关于制止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的通知》、中国公民往来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劳动部、公安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境外人员应聘、受雇于我省任何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均应视为就业,必须按本暂行办法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方可合法就业。
第三条下列人员在我省就业须事先经省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或省劳动局劳动就业管理处会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批准,取得就业许可:
1、持f、l、g、c字签证来华的外国人,互免签证国家人员以及因改革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下列人员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证明,可直接向就职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居留(暂住)或签证、签注手续:
1、持职业(z)签证来华的外国人;
2、经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批准被聘为专家的;
3、因特殊需要经劳动部和公安部认可的部、委聘雇人员;
4、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副代表和“三资企业”的境外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以上的人员及其随行的家属;
5、为解决特殊疑难问题或进行安装维修设备以及经过文化部批准来我省作短期文艺演出人员。
上述
2、
3、
4、5项中,未持职(z)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在华常住的,特殊情况又确需在境内改变身份的,公安机关方可按规定为其办理居留、签证手续。
第五条申请就业的境外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签发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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