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二)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及品种、产量等;
3、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4、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书(新单位);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用于食品生产的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情况;
7、检验设备及人员情况委托检验协议书;
8、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9、主要原料、产品、场所卫生检验报告;
10、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实后退回)、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向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者进入下面程序;对需要整改者提出整改意见;
3、申请单位组织人员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请单位按规定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申请单位组织体检合格人员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准备有关材料;
5、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准备完毕后,通知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验收和材料审查;
6、申请单位到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
(四)时限
1、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2、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卫生部门的监督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平面图;
3、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书(新单位);
4、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场所空气、水质及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检验报告;
6、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实后退回)、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向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合格者进入下面程序;对需要整改者提出整改意见;
3、申请单位组织人员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请单位按规定进行样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申请单位组织体检合格人员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准备有关材料;
5、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准备完毕后,通知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验收和材料审查;
6、申请单位到市卫生局办证大厅领取《卫生许可证》。
(四)时限
1、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2、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医疗广告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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