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行政许可
济宁市卫生局文件
济卫字„2012‟14号
济宁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济宁高新区、北湖度假区社发局:
现将《济宁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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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15)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16)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6、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意见;
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8、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但应当将需补充的材料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
卫生行政部门在发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后,要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方法和内容见第六章)。
四、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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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卫生部、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审定
经审核合格的,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定,作出批准设置或不予设置的结论。
六、核发
(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审核不合格或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予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七、备案
(一)市卫生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向山东省卫生厅备案。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市卫生局备案,并提交《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和审批材料复印件,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市卫生局审核备案材料,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1、经审查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经审查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不予备案,发给《医疗机构设
置备案处理意见书》。
(三)未经备案的,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无效。
第三节有效期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
二、不满20张床位的诊所、门诊部、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个月。
三、20—99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
四、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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