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5篇
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办法
2002/5/1015:11:
54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命名活动。
第三条考核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活动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命名。
第四条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可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带头并组织学习《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台帐、签约审批、履约检查、档案管理和奖惩办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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