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周口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严格依法控制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原则:
-1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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