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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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报、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项目补贴等直接补助和奖励、股权投资等间接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和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
—1—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网络、动漫、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等文化产业。
(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及文化出口项目。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基础性、全局性、新兴的和体现江西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通过专项资金直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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