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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非核设施)试生产(运行)环保核准办理事项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生产运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等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生产运行备案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安监局第四十三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席会议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由省、市、县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的非煤矿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输送生产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

二、备案时间

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且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准备进行试生产运行前。

三、备案主要内容

1、企业取得相关证照(包括用地等手续)和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含变更设计)的主要内容;

3、项目建设施工及单项工程验收情况;


(未完,全文共1668字,当前显示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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