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非核设施)试生产(运行)环保核准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试运行提交资料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执行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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