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双转移)
深人社规„2012‟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调干业务。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批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2—
第2页共10页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章立户登记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调干业务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和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八条中央及各省驻深单位和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调干业务,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干业务,此选择须与办理接收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的业务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时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接收留学人员业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办理。
第九条以个人身份申请的调干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条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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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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