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双转移)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
(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
(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
(三)项的纳税人,第
(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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