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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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范围与条件
依据《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发〔2006〕
210号),制定本文件。
一、申报范围
(一)场馆类。博物馆、科技馆等具有环保特色的科普场馆。
(二)自然保护区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等具有环保特色的自然资源保护场所。
(三)企业类。从事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的企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环境友好型企业和园区。
(四)科研院所类。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境监测站等事业单位。
(五)培训教育类。具有环保科普教育特色的培训学校、实践基地等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单位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不同类
型的基地还需具备分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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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环保科普活动
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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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有环保科普展示的场馆,展示内容与技术手段在同类性质单位居领先水平;
3.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4.有专门负责开展环保科普活动的部门,配有专职或兼职环保科普人员;
5.制定年度环保科普工作计划,有固定的环保特色科普活动;
6.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场馆的运行和环保科普活动的开展;
7.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环保科普宣传品的能力;
8.建有对外宣传、展示的网站或网页,向公众传播环保理念和普及环保知识;
9.具备组织举办重大环保科普活动的能力。在全国科技活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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