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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超期被拒:论多缴税款的发现之争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云中法行终字第14号

案情回顾:

(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1996年4月12日,罗定市置业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范某荣为其公司签订经济合同代理人,权限为承建罗定发电厂土石方、道路、围墙工程。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范某荣和案外人卢某芳、段某国。该工程中,已完成的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款为8336509.65元,挡土墙工程款为844765.86元,工程款合计共9181275.51元。

2013年5月22日,范某荣称案外人段某国所获取的工程款9550000元涉嫌偷税已被依法征收税款,段某国缴纳的计税金额已大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工程款的总额,则范某荣另外按10989103.03元的工程款缴纳的601299元的税款(其中包括科技教育治安基金18877.12元)应属于超过应纳税款的部分,范某荣遂向罗定市地方税务局申请退还税款601299元。

2013年7月1日,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罗地税函(2013)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桌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以范某荣退税的申请日2013年5月22日距离税款的结算缴纳日2004年2月12日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年期间为由,不予退税。范某荣不服,向云浮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云浮市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9月2日作出云地税行复(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不予退税的决定,对于科技教育治安基金18877.12元,云浮市税务局告知范某荣可依法向该基金的征收机关提出退还申请。范某荣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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