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市排水许可证》许可制度(排水许可证管理)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水务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第七条及《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十六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申请条件:
1、取得《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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