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现行)
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12-26《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垃圾的管理,创造洁净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构件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气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气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府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和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检
1查和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
规划、环保、房管、卫生、公安、城管执法、河道、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推进城市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推行袋装收集。第六条城市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兴办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促进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环境卫生管理、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履行维护生态环境和遵守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义务,并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二章城市垃圾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十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卫
2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三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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