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现行)
【法规标题】
宝鸡市城市居住物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令2000年第25号【颁布时间】
2000-9-26宝鸡市城市居住物业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城市居住物业管理办法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宝鸡市城市居住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000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市长吴登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居住物业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住宅及其相关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护、维缮和整治、服务,或其他物业管理组织对其出售(出租)的居住物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自用人、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实际使用人。本办法所称其他物业管理组织,是指居住物业出售(出租)人为了对自己已出售(出租)的居住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所成立的内设物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第六条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作好有关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物业管理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八条业主依照办法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
(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的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除新建住宅小区外,物业管理区域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条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住户人住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第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或为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为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决定通过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或业主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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