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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现行)

宝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出处:档案局.发布时间:2005-07-1317:44:52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障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内城市建设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在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县、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八条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范围内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住宅、办公、商业用房、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涵洞、隧道、城市照明、广场、停车场、污水处理厂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邮政、广播电视、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工程档案;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城市绿地、苗圃、动物园、植物园、纪念性建筑、名胜古迹、古树古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知垃圾处理场、公而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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